甘肃王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诉称,杭州乐刻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LEFIT舞乐东方舞”商标近似的“LEFIT”“LEFIT乐刻”字样,北京乐刻公司经营“LEFIT健身”场所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3000万元。对此,被告辩称,商标使用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且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健身俱乐部服务,与涉案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上构成近似。其在官网域名、网站、公众号等使用“lefit”“LEFIT”字样,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约208万元。天眼查开庭信息显示,目前乐刻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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