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侵权行为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成本低、隐蔽性强、收益高等特点。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销售者不知所卖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惠民百货销售的葡萄酒酒瓶标签上有长城楼塔、山峰图案及字母GRETA WALL,上述图案、字体、字母等与中粮公司第1474477号、第3244765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原告中粮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惠民百货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2.5万元。惠民百货认为,自己作为零售商不具备鉴别假冒葡萄酒的能力,中粮公司应该起诉上游供货商或者厂家,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惠民百货销售的葡萄酒酒瓶标签上的长城图案与中粮公司第1474477号长城图案注册商标相同;英文字母“GRETAWALL”与原告第3244765号“GREATWALL”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只有其中“TA”字母的顺序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惠民百货销售案涉葡萄酒的行为侵害了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惠民百货的进货台账、对账单及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销售的葡萄酒有合法来源,且其进货时也无从判断属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的法院判决就是:一、被告惠民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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