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小米公司称,诉争商标“天星金融保险”(广告销售类)与引证商标“星QI天”“天星海外海”“天星智联”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天星智联”“天星优车”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天星金融保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责令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天星”,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同时其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直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天星智联”“天星优车”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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