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办的预充值消费卡内明明还有余额,却被商家单方面告知卡已“过期”。近日,陈女士就碰上了这样一件让她窝火的事情。
原来,去年9月,陈女士购买了某会所可使用10次温泉消费卡,卡上未标明有效期。最近,她拿着这张卡去该会所消费,却被商家告知,该卡已购买满一年,属“过期卡”,且卡内余额已自动作废。陈女士觉得不可理解,与商家交涉无效后,愤而向杏林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陈女士的消费卡是不记名的,因此,该卡应该还在有效期内。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陈女士继续使用消费卡内剩余的消费次数。(杏林工商所 蔡慧群 陈彰荣)